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2-30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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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货品名称: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6.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

7.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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