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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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栏:该栏应当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发票价格。

第10栏:该栏应当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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