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7-27
实施日期 1987-07-27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税营[1987]42号 1987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的工程取得的收入,特案规定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