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山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9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4-30
实施日期 199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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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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