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直升机贷款抵押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2011]6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1-08
实施日期 2011-11-0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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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直升机贷款抵押问题的批复

(2011年11月8日 署税函[2011]601号)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贷款抵押问题的请示》(深关税[2011]5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所述,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海直公司)是一家为国内海洋石油开采、勘探等提供通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海陆石油政策)项下进口直升机10架。近日中信海直公司向你关申请为其已免税进口的10架直升机补办贷款抵押审批手续。

考虑到中信海直公司进口上述直升机贷款抵押的情况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 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贷款抵押的情况相似,且抵押行为发生在飞机实际进口日之前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关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11]88号)规定,为中信海直公司补办上述进口直升机贷款抵押的审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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