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2000]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3-14
实施日期 2000-03-14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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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 财税字〔2000〕30号)

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民航进口飞机增值税有关规定解释的函》(民航财函〔2000〕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从俄罗斯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购买的5架米171型直升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6%的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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