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

文章来源:山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4-30
实施日期 1998-04-30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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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专科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

“未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诊治性病。经批准诊治性病的,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2.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对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性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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