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台商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台函[2004]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31
实施日期 2004-08-3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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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台商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

(商台函[2004]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台湾企业来祖国大陆参加一般性经济技术展览会(简称台商参展)的审批项目已于2004年7月1日取消。为了做好取消审批后台商参展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商参展由原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备案表附后),即,由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向展览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三份报备,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备案签章,海关凭签章过的备案文件对台商参展商品办理有关手续。

二、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对展馆和台商的参展资料、展品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展览会不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

三、商务部和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现场对展馆和台商的参展资料、展品等进行抽检、审查,如发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应当要求主办单位立即纠正,并提出警告。主办单位拒不纠正或在展出中出现政治问题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和各地省级商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四、对台商参展中出现的问题,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地海关应当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及时报告。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商务部(台港澳司)报送一次台商参展的情况总结。

五、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台湾商品展览会等专门的涉台展览会仍按《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特此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商到祖国大陆参展备案表

xx年x月x日-x月x日x公司在x地举办“x展览会”,其中台商企业x家,展出面积x平方米,具体如下:

序 号

展商名称

面 积

展品名称

合 计

我公司保证对参展台商的参展资料、展品等进行严格审查,在展览会的筹组和展出工作中,不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

台湾展品如有留购,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展览会的批件(复印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章) X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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