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关税配额项下进口大米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1]7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03
实施日期 2011-08-03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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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关税配额项下进口大米有关问题的函

(2011年8月3日 税管函〔2011〕73号)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申请明确大米关税配额证有关情况的函》(深关函〔2011〕4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27号公告,大米进口关税配额指标分为长粒米和中短粒米两类,其中籼米和籼糯米为长粒米,粳米和粳糯米为中短粒米。

与配额管理分类不同,税则中品目1006对稻谷和大米按照加工程度分为糙米、精米和碎米,在此基础上细分为籼米和其他米。因此,糯米精米归入1006.3090其他精米,糯米碎米归入1006.4090其他碎米。

二、由于分类依据不同,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对进口大米应按相对应的分类规则分别认定所使用的配额证明和归入的税号。你关来文提及的“长型糯米”、“碎糯米”,只要形状符合籼米特征,海关即应按“籼米”的关税配额证明予以验放。但根据归类规则,上述两种米应分别归入不同税号,并适用相应税率。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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