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20
实施日期 2004-04-2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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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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