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 2008年12月3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 2008年12月3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