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108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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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 2008年12月3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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