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3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05
实施日期 2004-12-0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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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21号 2004年12月5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主要从事旅游宣传、咨询、联络等非营利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已证明其在港属于免税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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