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实函[2006]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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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6)8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保健中心、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承担着国家出入境旅客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测试、分析、鉴定、诊断工作,是确保人身安全、动植物安全和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也是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把好国门职责的前提。总局和认监委对做好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于2003年做出决定,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的注册制度向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制度转换。现在转换工作已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但近年来实验室资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有些局对实验室进行了调整、合并、更名,重组,或新建了实验室;有些实验室的计量证书已经到期;有些直属局的实验室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为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贯彻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06年86号令发布,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各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严格贯彻执行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时获得相应的资质。

二、理顺组织关系,加强沟通协调

国家认监委负责出入境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安排及其他日常事务。各直属局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与国家认监委及本局实验室的联系,负责传达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报告实验室资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并督促实验室按要求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认真做好本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在安排技术评审时,应事先同各直属局协调,充分发挥直属局实验室管理部门的作用。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不得安排本局人员评审本局实验室,但需有一名本局实验室管理部门指派的观察员陪同评审。

三、目前实验室资质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资质认定程序。直属局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对实验室提交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二合一”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直属局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

(二)关于资质认定时限。计量认证证书已经到期的,必须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三)关于分支局实验室资质认定问题。鉴于有些分支局实验室规模较小,直属局可对这些实验室进行适当的调整或重组,以满足资质认定的要求。

(四)关于新增检测能力问题。为对应付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 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允许该直属局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三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

(五)关于直属局指定和利用社会实验室问题。各局应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开展指定和利用社会实验室活动,并确保这些实验室能够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能够出具准确报告。考核标准可参照资质认定的准则进行。

四、加强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获证实验室的日常监管。除正常的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外,各直属局实验室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本局实验室资质的监督检查。每年年末各直属局应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年度的资质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的信息。国家认监委将不定期地组织全国范围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和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刚 韩京城 李宏

电话:010-82262770 010-6599453l 659954412

传真:010-82260761 010-65994575

EMAIL:zhoug@cnca.gov.cn;hanjc@cnal.org.cn;lihong@cnal.org.cn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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