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36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21
实施日期 2005-04-2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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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60号 2005年4月2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科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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