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85号)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1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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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6年2月20日 国税函[2006]18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3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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