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25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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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6]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36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帐、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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