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发改办产业[2014]3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2-11
实施日期 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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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4]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下简称《目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订中)的精神,现就《目录》中涉及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类及高新技术中的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等工业、通信业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工业、通信业项目,核准前须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及准入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上述范围内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时,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投资建设上述范围的项目,所属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项目申请报告送国家发展改革委1式5份,送工业和信息化部1式3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在启动咨询评估的同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上述范围的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他内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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