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6]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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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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