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1-04
实施日期 2010-01-0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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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实现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海洋局决定于2010年1月28日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请各单位按照会议有关要求派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0年1月28日上午9:00开始,会期一天;京外代表请于1月27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中国职工之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电话:010-68576699)。

三、与会人员

1.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

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海岛工作的处长;

3.沿海有海岛的市、县(区)海洋局长、负责海岛工作的处(科)长;

4.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

5.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注意事项

1.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会议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辖区内有海岛的市、县(区)海洋局。

2.请沿海省、市、县级海洋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于1月12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会务组,以便安排接待事宜。

1.会议日程

2.会议回执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会议日程

时 间

内 容

上午

09:00

--

12:00

1.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2.《海岛保护法》讲座

下午

14:00

--

16:00

1.辽宁、浙江、福建、广东省海洋厅(局)代表发言

2.孙志辉局长讲话

会议回执

单位名称

与会代表姓名

职务

性别

民族

手机号码

抵京航班号

(车次号)

起飞(开车)

时间

预计抵达时间

是否需要

接机(站)

预计返程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说明:此表填妥后请务必于1月12日前传真至010-68026186或发电子邮件至hdb@soa.gov.cn。由于会议接待能力有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确定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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