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黑商秩发[2013]26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8-15
实施日期 2013-08-1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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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商秩发〔2013〕262号)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为贯彻国务院、商务部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有序竞争。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加强企业诚信意识,深入推动零供关系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杜绝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提高商贸流通效率,实现企业自律、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重点清理违规收费。通过执法部门联合抽查和相关部门专项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合同行为的行政指导,严肃查处零售商恶意占压拖欠账款、摊派销售等行为。

完成时限:2013年9月底。

(二)着力抓好投诉办理。零售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要分别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制度。要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的作用,完善办理机制。要指导、督促零售企业及行业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委派专门人员,开设专门渠道,健全相应制度,做好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引导零售商、供应商转变经营理念,加强战略合作,实现和谐发展。

完成时限:2013年9月底。

(三)建立健全行业组织。通过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发挥积极作用,提高供应商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谈判话语权。引导、鼓励零售商供应商行业组织加强自律,通过零供关系调节平台、零供公平合作信息平台等载体,促进零售商规范经营。鼓励零售商供应商行业组织加强合作,发挥信息沟通、矛盾调解、信用评价等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底。

(四)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要将零供交易监管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诚信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将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使诚信企业和个人得益、失信企业和个人受制。

完成时限:2013年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把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摆上各级商务部门日程,统筹安排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取得监管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定期沟通、联合检查、督查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强化区域联动,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媒体宣传。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行业监督作用,引导大型零售商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查找问题,规范收费行为。要督促大型零售商利用企业门户网站、咨询服务热线,以及所属门店的广告墙面、电子显示屏幕、收银服务台等载体,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引导群众进行监督。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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