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综合体,是指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交通枢纽等城市功能在空间上进行组合,并且在各功能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统一的综合体;
(四)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五)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城市综合体,是指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交通枢纽等城市功能在空间上进行组合,并且在各功能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统一的综合体;
(四)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五)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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