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7
实施日期 2008-11-27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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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7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23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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