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0年8月16日 银办发[2010]160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审批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领导,强化建设项目管理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建设单位应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由行长(主任)担任组长,分管项目建设工作和分管会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法律事务、会计财务、货币金银、内审、人事、纪检监察、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基建办承担基本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基建办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会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总行批复控制项目建设规模。
基建办和会计财务部门应在基建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依法、合规、正常、有序进行。
(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应从辖内抽选具有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成立基本建设检查辅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辅导小组)。检查辅导小组应对辖内和本单位的项目分阶段进行检查辅导。同时,管辖行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内审、会计、人事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建设监督小组,对辖内和本单位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管辖行会计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审核辖内项目的方案、扩初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和预算、内外装修方案和概算、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文书、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等重要事项。定期听取辖内项目情况汇报,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和检查情况按季(季末15日内)上报总行。
二、进一步严格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关于项目审批权限的要求,凡超出总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应报经总行基本建设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报总行审批立项的项目,必须委托乙级以上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地下人防及车库)及其必要性、合理性;投资估算及其合理性;建设选址、用地规模及其合理性。
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工作实际,凡总行批准立项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投资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增加面积或投资超过立项批复规模20%以上的,以及立项批复后2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原批文自动失效,需重新报批立项。管辖行批准立项项目参照此项规定执行。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项目,调整概算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严格施工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总行重点库项目,管辖行本级的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原则上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特级资质。
地市中心支行的发行库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原则上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一级以上资质。
(二)加强建筑施工队伍资质考察。建设单位应通过实地考察(包括施工现场考察),查询征信信用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税务、法院、商业银行、原建设单位咨询等多种形式,考察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以及项目经理的资质等情况,筛选合格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并将考察结果和评标情况报上级行备案。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发[2008]325号文印发),严格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评标过程原则上应采取综合评标法,不得仅以最低价确定中标人。实施采购前,建设单位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防止高价采购。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采购,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按照兼顾质量保障与投资节约的原则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在招投标采购过程中,严禁违法违规照顾关联人。
四、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管辖行应对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文书草案进行严格、全面审验。施工合同必须委托外部建筑工程类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连同本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吸收情况备案保存。
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核合同和标书,标书中的主要内容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合同中的原则性条款不得低于标书要求的标准;格式合同的补充条款应对一般条款做细化、补充或修正规定,使其更符合项目安排。合同应对预付款的对等保障内容、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格控制和明确约定,切实防范违约风险。
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
所有项目必须使用总行推广的基本建设管理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基本建设账户由会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由会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务核算;目前由基建办管理的基本建设账户和基本建设账务要全部移交会计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和使用,要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和监督制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禁将建设资金从基本建设专转出外存。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变更、洽商等涉及功能和投资变动的签证,要建立严格的分级审批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因变更洽商造成投资增加。
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
对总行已批准立项、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管辖行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快设计。已批初步设计未开工项目,管辖行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做好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总行已批立项项目,201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2011年底仍未开工建设的,原批文自动失效;如确需建设的,应重新报批立项;不再申请立项的,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
七、加强项目审计
人民银行各级单位的项目,应全面接受内、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审部门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审计方式,通过跟踪审计形式,对每一个项目在开工前后和项目建设的中后期至少各开展一次审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委托具有审计工程预算资质条件的审价机构进行审计。地市中心支行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管辖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计;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和管辖行本级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总行委托审价机进行审计。
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总行将委托审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分阶段审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总行或管辖行申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八、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贯彻执行人民银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将廉政建设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基本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建立基本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招投标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查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参照管辖行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