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等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审计[1996]4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7-25
实施日期 1996-07-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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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等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电审计[1996]478号)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大修理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管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降低费用支出,现将电力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电力企业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电力企业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更好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投资各方权益,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大中型发电、输电、变电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期、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负责范围内的基建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建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和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制度。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构应参与项目评估、设计审查、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署等项工作,对项目准备阶段有关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在向开工审批机关报批前,应先由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主要对项目的审批手续、项目机构、资金、概算、合同、施工准备进行审查。

第七条 项目审批手续审计,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按基建程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无计划外工程,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机构审计,主要审查是否组建了项目建设机构,配备了适当的职能部门;项目法人是否确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

第九条 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本金、当年资金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存入银行;使用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协议书;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第十条 概算审计,主要审查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问题;有无漏项、甩项、少列概算投资问题;对物价因素、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采购订货合同。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是否合法合理;工程合同价格是否通过招标确定,直接发包项目有无高套定额标准、高估冒算、抬高报价问题;采购订货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坚持了满足性能质量的条件下选择了较低价格;签署合同的设计、施工、供货商资格是否合法,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五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第三章 建设期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在建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资金、物资、材料核算和管理,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建安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筑安装工程中,有无计划外单项工程,有无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作量甩在本年计划外的情况。

(二)审查建设单位统计台帐登记的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三)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的情况。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计入设备投资的设备、工具、器具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及基建计划规定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购置的情况。

(二)审查列报设备投资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冲减设备投资。

(三)审查库存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的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入库手续是否完备,保管和保养工作是否完善,帐实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待摊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内容,有无擅自设立名目,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审查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范围支付,有无高估产量、抬高农产品单价多取补偿安置费用情况。

(三)审查勘查设计费取费标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四)审查进口成套设备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规,出国联络费和外国技术人员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审查其他有关费用项目开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支付承包企业预付备料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当年计划工作量计算,有无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付款是否真实,有无采用预付备实款转移建设资金的情况;支付工程款达到规定的起扣点时,是否及时以抵项工程款的方法扣回。

(二)审查结算项目是否为计划内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进度估算是否与实际相符,计价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

(三)审查预付大型设备制造款是否合规,有无违反结算制度,超过非现金结算起点而用现金结算的情况,拖欠帐款的情况是否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资核算和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年度计划到位,有无挪用、转移、浪费、虚列投资等问题。

(二)审查物资、材料等采购渠道是否合理,是否坚持货比三家,有无采购质次价高产品造成损失浪费、加大工程成本问题;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及时。

第十九条 有无社会上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批前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电力部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

(二)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工程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转移投资、加大造价问题。

(四)根据修正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作量,留足投资,尾工工作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总投资限额。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作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节余。

(五)核实节科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和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款,隐匿节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电站试生产收入、净收入、提前投产电热收益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应上交或还货部分是否足额上交或归还货款。

(七)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节余,防止将未完工程投资作为包干节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节余分配是否合规。

(八)从工期、工程质量、造价、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有关问题的定性与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电力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局(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电力企业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修理项目(以下称大修)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修理项目审计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物质形态和生产能力,对原有固定资产耗损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周期性更换与修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大修理项目实行同级审计,主要对全企业大修理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管理、外委项目管理、项目竣工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大修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企业凡是列入年度大修的计划项目,业务职能部门都应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未经审计审签的大修理项目,不得预付工程款和办理项目结算。

第五条 前期审计

(一)大修理项目是否有计划,重大、特殊项目计划是否经过报批;

(二)对大修项目开工准备进行审查,对特种、大宗、周期长的重要备品备件是否落实进行审查;

(三)对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期和质量标准的审查;

(四)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原则与标准的审查;

(五)非标准大修项目施工设计及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审批程序的合规合法进行审查;

(六)实行承包经济责任的项目,要审计承包合同的合规合法。

(七)外委项目,对招标、投标严密性与合规合法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外委施全合同、项目价款支付、尾款的预留、竣工验收、项目质量等条款进行合规合法性的审查;对中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对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取费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期中审计

(一)审查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二)审查测试、调试记录,项目结构和隐蔽工程;

(三)审查材料消耗、实际工时记录的真实性;

(四)审查施工中的设计修改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五)对预付款项进行合规合法审计。

第七条 结算审计

(一)结算编制依据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计算与施工图等资料是否一致;

(三)工程施工标准,项目结算是否与批准设计文件一致;

(四)结算定额标准是否合规;

(五)外包工程取费标准与资质级别是否相符;

(六)独立计时(工日)、取费及政策性调整是否准确合法;

(七)各项结算凭据是否合法合法。

第八条 竣工审计

(一)审查项目验收手续齐全与合规合法;

(二)结算帐务、物资、债权债务是否全面清理,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验收报告、经审计审定的结算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四)实际总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对比;

(五)竣工报告与各项统计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完整。

第九条 审计程序

大修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除重大特殊项目外根据需要可在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进行审计,阶段审计后直接签署意见。

对大修费用数额较大,施工期较长的重要关键设备、建筑物、大型水工设施、涉外承包、其他重大特殊项目等,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施工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各集团公司,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电力企业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更新改造工程(以下称更改工程)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改造工程审计是指对所有列入更新改造计划项目(不分资金来源)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实行同级审计,主要对本单位更新改造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施工管理及竣工后的预(结)算进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更新改造工程进行抽查,必要时对重要的工程项目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挖潜改造,提高系统自动化水平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水工建筑、构筑物加固补强或缺陷处理工程;

(二)提高送电、变电、配电能力以及改造、升压、增容工程;

(三)充实和完善电网调度通讯、自动化等技术改造工程;

(四)降低煤耗、节水、节约厂用电和降低线损而进行的节能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五)加强计量测试手续,提高检修装备能力而进行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设备(机具、仪器)等;

(六)福利设施、设备的改造工程;

(七)其他技术改造工程。

第五条 前期审计内容。

(一)审查各项审批手续的完备齐全,立项标准合规、合法;

(二)审查设计规模、编定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管部门批准是否一致,概(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的合规合法。

第六条 开工前审计

(一)审查项目的开工条件,资金的落实并合规合法,主要设备、材料的落实,施工队伍资质;

(二)审查外委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单位资质,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取费标准,施工合同签订等。

第七条 施工期审计

(一)审查更改工程管理制度的分配与有效;

(二)审查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措施的健全有效;

(三)检查是否有计划外项目,擅自改变设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四)审查拆除设备、器材的处理及可利用设备器材登记、回收、转让的合规合法;

(五)审查应上报的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 资金管理审计

(一)审查工程用款计划的编制,工程用款与工程进度的衔接,资金使用时间效益;

(二)审查工程费用的支出的真实、合理、合规、合法,有无损失浪费;

(三)审查上级拨款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回收;

(四)审查跨年度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结转。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

(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的合规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与施工图有关技术资料相符;

(三)审查工程结算项目与批准文件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项目,提高工程标准,扩大规模;

(四)审核结算定额套用标准的合规合法;

(五)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级别及取费标准;

(六)审核独立取费项目及政策性调整系数标准;

(七)审查工程材料用量,材质与标准,建设单位对结算凭据是否已确认。

第十条 竣工审计

(一)审查工程质量验收证明,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审查建设单位关于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

(四)审查批准的验收报告,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及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

(五)审查竣工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实行对外投资包干的更改工程不进行竣工审计,其他审计内容比照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资料的报送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以下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经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变更通知、技术交底材料;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程项目统计报表;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记录;有关财务会计凭证,帐表;项目竣工报告;工程预(结)算书;其他与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有关审计程序、审计方法,职责权限等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集团公司,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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