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1-17
实施日期 2000-01-1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20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