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1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2008-12-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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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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