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药监市[2001]41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12
实施日期 2001-09-12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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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处方药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319号)已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零售药店在销售小容量注射剂药品时,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决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受理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在大众媒介的广告申请。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发布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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