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3-06
实施日期 2001-03-06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启用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2001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的审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为铜质菱形,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由两条直线和五星相隔。上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下部为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字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管理,依法严格审查药品广告,认真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2001年4月1日起,各地仍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证明文件为无效文件。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c31605--020321wkj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