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19
实施日期 2002-03-19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