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电审计[1995]409号)
为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现将《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电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试行办法》、《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部反映。
2.电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试行办法
3.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电力行业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电力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所签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检查、监督。必要时上级审计机构可直接对下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应坚持签约前审计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各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
第二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2.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一致;防止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3.形式是否合法。所签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应采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统一格式文本。
4.程序是否合法。订约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对经济合同条款完整性的审查: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准确具体、合规合法;
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准确;
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6.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及该条款的合理有效性。
第九条 审查合同的严密性:
审查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签证、公证等手续。
第十条 审查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1.审查合同的效益程度;
2.审查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3.是否确定了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审查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1.联营、投资合同及较大的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随合同时效区间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
2.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计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第三章 常用经济合同审计要点
第十二条 购销合同审计要点:
1.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明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2.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经济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条件和时间。
3.产品数量,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经济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5.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
6.产品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订货;
7.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8.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计要点:
1.建筑安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已由主管部门批准;
2.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物资是否落实;按规定应纳入国家计划的,是否已列入国家计划;
3.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
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建设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备、材料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在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时,经办部门应提供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的证明;
5.承包外单位工程的合同、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发包方的资信材料,开工许可文件等。审查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
第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的审计要点:
1.合同标的的技术要求,型号规格是否明确;
2.支付的酬金或价款是否合理、合法;
3.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决窍的,是否有保密措施;
4.定作方现有的工艺水平和生产能力能否自己完成;
5.承揽方的设备、技术、劳动力是否能满足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联营合同的审计要点:
1.联营合同的签订是否有书面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政策;
3.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是否具体明确;
4.联营组织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确定详实;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第十六条 财产租赁合同的审计要点:
1.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是否写清;
2.租赁期限是否注明;
3.租金和交纳租金的期限是否明确;
4.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是否写清楚。
第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审计要点:
1.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
2.供电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3.供用电合同的期限;
4.用电方是否提供了担保措施;
5.电价及电费条款。
第十八条 涉外经济合同的审计要点:
1.涉外经济合同是否有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条款,所运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已经加入;
2.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3.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遵循了平等、合理的原则;
4.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5.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6.采用的保险条款是否范围适当、可靠;
7.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8.外方的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第四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经济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
2.电厂燃煤(油)采购合同;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4.联营合同;
5.涉外经济合同;
6.其它重大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参加谈判。
经办部门送审计部门资料应包括: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方单位的报价单。
2.电厂燃煤采购合同,提供煤质化验单,同类煤炭价格资料,运输办法及运费承担方式等资料。
3.建筑安装承发包合同,提供施工(或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以及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等。采取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应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参加招标、议标工作。
承包外单位的工程合同,应提交审查发包方的资信材料,批准开工文件及开工许可证等。
4.联营合同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门咨询机构咨询材料;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它资产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
5.涉及经济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仲裁及采用的国际惯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后签订的合同,审计机构应重点对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长的合同进行履行中或履约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经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编写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审计方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已占有或掌握的合同资料、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复算;认真分析,找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八条 重大经济合同运用签约前就地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参加谈判,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一般经济合同以送达审计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函证、比较、分析等方法,审计中应注意合同的时效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该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根据不同种类经济合同的审计特点,有条件的可将要点标准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审计。
第三十条 发现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利用签订合同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时,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可以采用抄录、复印、照相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意见遇有争议时,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做出正确评价。
第六章 职权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审计部门提出,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十三条 经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四条 应送交审计部门审签的合同,未送交审计部门审查或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大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审计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机密,给国家或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企业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工作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维护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二十条和电力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必须经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审签,未经审计部门审签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单位无内审机构的或不能承担决算审签任务的,应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审签。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签证,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仅适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重要项目收支决算的审计签证。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仍按原规定进行。
第五条 本财务决算报告审签办法也适用于部要求的对重要项目收支决算实行审计签证的规定。其重要项目收支决算,是指实行集资贷款的基本建设、自筹基建、上级专项拨款或贷款的技措、更改等按国家或上级规定需要单独编报收支决算的项目,其审计签证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也适用于基建施工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签证。
第二章 审计依据
第七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应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制度进行。
1.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规定等。
2.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实施意见》、《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及年度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电热价政策文件等。
3.财政部、电力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其它政策、规定。
第三章 审计组织、职责和范围
第八条 基层企业审计部门(含专职审计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省(区)电力局审计处负责对汇总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网局审计局对汇总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第九条 年终财务决算审计签证,必须建立在日常财务收支、月、季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
第十条 在财务决算期间,审计部门要把审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财务编报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报告审签中的问题,负责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网、省局等审计部门对汇总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结束后,应依据审计中的情况和问题,有重点的组织对所属单位决算的延伸审计。延伸面不低于20%。
第四章 审计方法、内容和要点
第十三条 审计方法:
1.采用核对法、复核法等审计技术方法,验证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总帐、明细帐的有关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报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2.采用复核、抽查、盘点等方法,验证表内有关数据的正确性。
3.采用审阅、分析、判断等方法,分析表内各数据增减变动、相互之间关系、内在结构的合理性。
4.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报表完整性审查:
1.检查报表种类和手续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报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的问题是否清楚,引用的文件依据是否准确。
2.填列的数据、有关经济指标是否完整,有无漏项或隐匿不填。
3.合计数、总计数是否正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4.汇总报表的隶属单位和所附汇编单位的报表是否齐全、重要数据的汇总是否正确。
5.报送时间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报表内容审查:
1.核对各项数据与总帐、明细帐期末数是否相符。其中应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科目余额分析填列的数据是否正确;表内需经计算填列的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2.检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数据与相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否一致。
3.有关年初数与上年决算数是否互相衔接,调整数是否有根据。
4.采用的会计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变动,是否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检查、分析表内各项目结构比例是否合理,有无比例失衡现象;各项目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增减变动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变动异常的情况。
6.审核有关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计算是否正确,并以此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是否存在管理不严,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下列数据作重点审计:
1.检查表列资产、存货(重点:燃料、原材料)是否真实,帐卡物是否一致(可采取抽查方法)。
2.新增资产是否全部入帐,减少的资产是否按权限经过批准。
3.检查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帐表是否一致,所做的银行存款调节表是否真实。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反映的会计内容和核算是否真实和符合制度规定。
5.预提费用是否真实,年末保留余额的原因是否正当合理。
6.应收应付帐款有无非正常情况,有无虚列调节利润的情况。
7.坏帐损失核销,是否按权限经过批准;陈欠电费核销,是否有欠费清册,并经上报批准。
8.在建工程列报投资是否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是否真实。
9.实收资本发生的原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是否真实。资本公积转作实收资本,是否经上级批准。
10.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分摊是否正确。
11.待处理财产损失列帐、核算是否合规。
12.成本计算、分配方法是否合规、正确。
13.成本项目费用构成与同期比较,有无异常现象,其形成原因是否合理。
14.劳保统筹、应付福利费、待业保险计提是否正确。
15.应在成本和工资总额中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比率。
16.电热价格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帐,随电费加收的各项基金、资金是否并入销售收入核算,并计交增值税。
1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不实情况。
18.挂钩工资清算是否正确。工资总额是否在核定的基数和工效挂钩方案内,与劳资部门下达的指标是否一致。
19.被审计与财税检查应作处理的问题是否在决算期内作了处理。
20.应计交的税费计算是否正确;应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全部作了抵扣。
21.利润计算是否真实;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宽严适度,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认真听取意见,经反复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有争议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听取意见,核清事实,报主管领导进行协调;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难以确定的,应及时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经审计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应在报表报出前执行,并纠正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签证结束后,应写出审计报告,附上财务部门对审计签证的意见。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准备工作及审计签证工作简况。
2.所报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
3.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基本评价。
4.审计纠正处理的主要问题。
5.本次审签中有哪些问题界限不明确,需经研究。财务部门对已处理问题的意见。
6.有哪些问题还未解决,要留作下一步进行重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
7.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接到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签证报告后,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凡属正确的意见,应指令基层对决算作出修改;凡尚需进一步查证的,应要求限期完成,专案上报处理。
第六章 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质量和审签工作的顺利进行,凡与财务决算编报有关文件、规定、资料及上级下发的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应送审计部门一份。
本单位的年终决算会议及有关决算编制的研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帐项清理、检查等工作,应有审计部门参加或参与。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帐簿、凭证、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送达的决算报告应抓紧组织审计,应审不审,借故拖延,影响决算上报时间,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敷衍签证的,经查实后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的审计监督,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产品销售为主的所有经营性收入,以产品生产、加工制造和营销业务为主的各项经营性支出,核算财务成果的全部经营业务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实行审计责任制,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基层生产企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构对指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审计,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的财政法规;电力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财会制度;企业适用的省级政府和实行计划单列的电力集团制定的有关财税物价政策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是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应遵循的执法原则是:
(一)政策性原则。以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电力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为审计依据,按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客观性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联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活动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
(三)建设性原则。通过审计监督,督促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既纠正问题,又促进管理。
第六条 执行本办法应遵循的审计操作规则是:
(一)按审计程序办事。
1.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做好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核算统计材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根据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认为有关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记录。
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问题的定性要通过审计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企业主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纠正处理,或视情节需给予收缴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之前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期间,视需要对财会部门核算岗位之间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营业、销售等有关业务与财会部门核算工作衔接、传递进行调查了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查询法、核对法、分析法。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对与问题定性有关的审计事项,应当通过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定性的依据之一,做到数出有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视需要可实行延伸审计。进行延伸审计应由被审计单位出面协调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全国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电力销售实现的确认;
(二)对已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销售电量的计量与发售;
(四)售电电价的执行;
(五)电费收入的定期汇交。
第十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电力销售明细分类核算的审计。
1.销售业务(营业)的审计:
(1)审查抄表卡片的原始记录以及倍率计算、线变损失计算、灯动比计算。
(2)审查电费明细卡登记的电量、动力设备容量,重点是应收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3)审查发售表、收费日志登记内容,重点是实际发售的电量和实收电费。
(4)审查银行存款(电费专户)日记帐,重点是电费收缴的及时、准确入帐,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问题。
(5)审查电费分类明细帐以及各种电费报表,重点是应收、实收、欠收电费的营业核算,电费划交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
2.核算业务(财务)的审计:
(1)审查电力销售收入明细帐登记入帐的销售收入,重点与营业部门编制的应收电费报表进行核对。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重点与营业部门划交电费通知单进行核对。
(3)对于营业普查中属于应补收或应退还的当年电费按规定作增减电力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二)电力销售总分类核算的审计。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帐簿设置与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完整。
(2)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帐簿的核对。
(3)会计凭证借、贷方分别反映的电力销售核算与科目对应关系。
2.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1)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帐户核算的电费收入、电费汇交、结转销售利润的及时、准确、真实。
(2)审查“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代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以及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或燃料差价的正确、合规。
(3)审查会计凭证的编制,重点是电力销售收入的应收、实收电费的帐务处理。
第二节 热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热力销售实现的准确、真实;
(二)销售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销售热量的计算与热费发售;
(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执行;
(五)热费收入的计缴与结转。
第十二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用户申请供热文书和批准文件,重点是用热范围、热力参数、供用热结算方式。
2.审查供用热合同,重点是热量、热价的确定。
3.审查抄见热量、少回水量的记录,以及热费发售票据。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热力的销售的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合规进行审计。
2.审查热力销售原始凭证,重点是核算热力销售的各种热量、回水损失的准确真实。
3.审查热费收入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计算热费所执行的价格标准。
4.审查银行存款帐及有关帐户,重点是热费收入及时准确列帐或正确反映欠收热费的真实。
5.对超计划用热、供热补给水率超标的计算执行标准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三节 修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和实现进行审计;
(二)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产品销售品种、数量的准确、真实;
(四)产品销售价格执行标准;
(五)产品销售收入有无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产品库存台帐和出库单,重点是产品销售的品种、数量。
2.审查销售部门填发的销售发票,重点是票据的合法性,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单价的准确、真实。
3.审查产品包装、运输、托收的办理票据,重点是发出商品各项费用的计算内容。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修造产品销售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的运用进行审计。
2.对不同结算方式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出后即列作销售收入并正确编制记帐凭证;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的产品销售,按合同发出商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3)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4)采用分期收款结算,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下核算的按合同每期销售实现所进行的帐务处理。
3.审查银行存款帐,重点是序时登记入帐的已收销货款的真实,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4.审查销售收入明细帐、总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第四节 其他产品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国家政策和行业法规的合法性、正确性。
1.其他产品售价、提供劳务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对外其他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工艺技术,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先签定合同并认真履行。
(二)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正确、合规。
1.会计核算的帐簿和会计科目设置的完整、正确;
2.销售数量、提供劳务的计量的准确、真实;
3.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真实性,重点是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其他产品销售的审计。
1.审查产品出库单、提供劳务的计量记录,重点是销售数量。
2.审查销货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重点是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3.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帐户,重点是企业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使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视同对外销售进行的核算。
4.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审计。
1.审查“材料销售发票”及库存材料台帐,重点是提货出库材料的数量和售价。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重点是材料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和正确列帐。
3.审查固定资产及包装物出租的核算,重点是租期、租金及收入的正确、真实。
4.审查出售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核算,重点是计价、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入的真实。
第三章 经营支出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生产成本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不应由成本费用列支的有无乱挤乱列,造成成本不实的问题。
1.成本开支范围的正确、合规;
2.各成本项目列支标准的准确、合规。
(二)审查成本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的规则进行核算的准确、真实。
1.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制造费用),与不计入成本的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
2.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核算;
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划分各个月份、年度的成本和费用界限;
4.实行一厂两制、多种经营,在成本核算上划分所有制界限。
(三)审查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与帐务处理;
2.“生产费用”明细帐是否分别按产品和成本项目完整、正确设置,与总帐核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材料费列支与分配的审计。
1.查阅经过稽核签收的“材料领料单”和生产车间(分场、工区、供电局)编制的“材料耗用分配表”,重点审查:
(1)有无违反规定将技改、业扩、小型基建等工程领用的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2)有无将生活福利设施的维护用料计入生产费用;
(3)有无将零星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品作为直耗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4)耗用材料的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
2.查阅材料帐及各月有关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材料成本的计价采用计划价格的,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差异额计算的正确性;
(2)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退料或假退的帐务处理。
(二)职工工资核算的审计。
1.查阅“应付工资”明细帐和工资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
(1)按部门进行分配的工资计入有关科目,有无违反规定挤列生产费用;
(2)按车间工时记录计算分配的技改工程、贴费工程等用工的工资分配列入“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
(3)按产权所有计算分配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确定的合理比例在网内机组、合资机组、华能公司机组,以及联营企业间的分配核算;
(4)按产品分配的工资核算。
2.审查工资核算的帐务处理,借贷方核算内容、金额的正确、真实。
(三)折旧核算的审计。
1.查阅“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及固定资产帐簿,重点审查: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2)计提折旧的依据;
(3)计提折旧的计算。
2.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费核算的帐务处理。
(四)修理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修理费”明细帐及材料分配、工资分配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一般性修理发生的费用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核算。
2.查阅“在建工程——修理工程”明细帐,并与“预提费用”、“生产费用”明细帐核对,重点审查:
(1)预提数额;
(2)在建工程支出;
(3)完工结转。
(五)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核算的审计。
1.查阅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审查:
(1)费用项目列支的范围;
(2)费用开支的执行标准;
(3)计缴的税金种类、适用税率及应交税金的计算。
2.审查有关应冲减生产费用的收入按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
(六)固定费用分摊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生产电、热两种产品或多种修造产品应按产品分摊固定费用的项目,有无违规不摊或少摊的问题。
2.通过分配凭证的审查,重点审查固定费用分摊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根据,有无错算错摊造成产品成本不实的问题。
3.固定费用分摊的帐务处理、核算内容的正确、真实。
第十九条 其它业务支出的审计:
查阅“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和会计凭证,重点审查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以及运输等非工业性作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工资、修理费、费用,通过分摊计入各该项目的测算比例和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节 财务费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费用核算的正确、完整,列支内容的真实;
(二)财务费用开支范围与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的界限划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明细帐,审查各项财务费用发生的数额以及核算的内容。
(二)查阅“短期、长期借款”明细帐,审查借款用途和利息支出。
(三)查阅调剂外汇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支出的合规性。
(四)查阅“外币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外币汇兑有关凭证,审查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的核算。
(五)查阅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手续费支出的真实、准确。
(六)查阅会计报表,审查财务费用支出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节 发电燃料成本及水费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燃料成本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燃料成本的核算范围,有无任意扩大范围造成电、热产品燃料成本不实的问题;
(二)审查计入成本的燃料费的价格计算;
(三)审查生产电、热用燃料与其他生产、非生产用燃料的界限划分;
(四)审查燃料消耗量计算的真实、准确,发电、供热标准煤耗计算方法的合规。
第二十三条 燃料成本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燃料管理业务的核算审计。
1.查阅“燃料月报”的统计记录,重点审查燃料支出各项目及其耗用量,并与财务部门燃料明细帐进出数量核对。
2.查阅“燃料收发、结存月报”及其附件,重点审查天然煤(油)价格的计算。
(二)燃料会计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燃料”明细帐,重点审查:
(1)电力、热力耗用燃料的核算通过各该明细科目核算的正确合规;
(2)修理、技改等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基建投资核算;
(4)辅助生产车间、设备耗用燃料是否通过“生产费用——材料”科目核算。
2.查阅燃料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发电、供热燃料费用的分摊、供热厂用电燃料费的分摊及其计算根据。
第二十四条 水费核算的审计,重点是审查外购水费、水资源费的核算内容的合规性,水费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审计的方法是通过查阅“生产费用——水费”明细帐及相应的会计凭证,并与水费发生时的结算单核对,审查耗用的水量和计价,计入电力、热力产品成本的水费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的正确、真实。
第四节 售电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购入电力费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按购电单位分户设置的购入电力费明细帐、应付帐款帐户,以及付费原始凭证,重点审查购入电力费列支的范围。
(二)与各类电量的记录核对,重点审查购电量,不同价种电量之间的划分。
(三)查核有关购电电价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重点审查购电价格。
(四)审查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购入电力费的会计核算以及归集的购电电费的准确、真实。
第二十六条 售电成本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电力公司直属试验所、调度局(所)等为电网生产服务部门的生产费用帐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归集的生产费用。
(二)查阅电力公司本部设帐核算及归集的生产费用。
(三)审查电力公司汇总核算售电成本的报表,重点是审查发电厂结转的发电成本、电业局结转的供电成本、电力公司结转的本部成本,最终归集售电成本的准确、真实。
第五节 修造产品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的核算内容、方法;
(三)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的划分和计算;
(四)修造产品成本核算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各种生产费用明细核算的帐簿、会计凭证,审查材料、工资等成本项目分别按产品,按基本生产、辅助生产部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明细帐并与外购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外购动力(电力、热力等)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其他用途的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2.查阅用电、用汽计量记录并与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核算的耗用量与统计计算的耗用量口径的一致性。
3.审查外购动力费的计价及其根据的合法性。
(三)查阅“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审查为基本生产服务进行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四)查阅制造费用科目及其明细核算帐簿,并与生产成本帐、有关的会计凭证核对,审计制造费用根据发生地点和用途归集,并按车间、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在生产多种产品时所采用的分配方法,帐务处理的合规、真实。
(五)审查完工产品成本核算,重点是审查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计算的基数、分配率、完工产品产量的正确、真实,在产品约当产量按完工程度进行计算的合规。
第四章 经营成果的审计
第一节 产品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产品销售利润包括电力销售利润、热力销售利润、修造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产品销售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结转的准确、真实;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缴、结转的正确、合规;
(三)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期末结转的正确、合规;
(四)企业与主管局(电力公司)之间产品销售利润结转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和“本年利润”帐簿,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期累计发生额结转的正确、真实。
(二)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帐表的一致性,重点是有无虚报、少报和利用报表调整利润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它产品销售计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运用的税率,纳税依据的合法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查阅“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明细核算帐证,重点审计:
1.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销项税;
2.当期进项税核算的完整、准确;
3.抵扣进项税之后应交增值税计算的正确、合规,应扣除的项目、金额的真实性
(三)查阅“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下核算的帐证,重点审计计税基数和运用税率的正确、合规,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完整、真实。
(四)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是通过查阅按产品设置的“产品销售费用”明细帐,以及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的有关帐簿,重点审查: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与成本费用的界限划分。
(二)直接按产品归集的费用的真实,不同产品间共同发生的费用分摊比例的正确。
(三)“产品销售费用”核算的帐务处理,期末结转利润的正确、真实。
第三十三条 审查企业与主管局结转产品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通过核对会计报表重点检查结转利润或弥补亏损的真实性。
第二节 其他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其它业务收入”结转其它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合规性,帐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其它业务支出”结转其它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正确性,帐表的一致性。
(三)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重点审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税基数、税率运用、减免税的项目和幅度、税金结转的正确、真实。
第三节 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财务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本年利润”帐簿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发、供电企业、修造企业“财务费用”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结转数额的准确、真实。
(二)主管局汇总电热产品、修造产品的财务费用的全面、完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修造企业按费用项目设置的“管理费用”明细帐,审查管理费用核算的费用项目有无与成本列支的其它费用混淆,管理费用的执行标准和开支范围的合规性。
(二)查阅“管理费用”明细帐及核算的对应科目各有关帐户,审查各项费用发生时的帐务处理,数额的真实。
(三)查阅“本年利润”和“管理费用”帐簿,并与会计报表核对,审查各月归集的管理费用结转本年利润的准确、真实。
第四节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核算与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收益核算重点审查期末投资净收益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合规。
(二)各项投资收益的真实,有无转移、挪用等违纪行为。
(三)各项投资损失的真实,有无虚列投资损失问题。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投资收益”明细帐,审查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核算的内容正确性,数额的真实性,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的一致性。
(二)查阅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长、短期股票投资取得股利时作增加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且相应增加银行存款或其它应收款。
(三)查阅“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转让出售股票执行的牌价,转让所得的计算,帐面实际成本与出售股票取得款项按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的正确性。
(四)查阅“债券投资”明细帐,重点审查:
1.短期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应按债券购入的实际成本和取得的利息分别作“短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相应增加银行存款。
2.债券到期前中途转让,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与债券实际成本的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3.按面值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作投资收益处理。
4.按溢价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扣除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
5.折价购入债券,按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与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之和,作投资收益处理。
(五)查阅“其它投资”明细帐,审查企业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的核算。
(六)查阅“本年利润”投资收益明细帐,并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审查结转本年利润的投资净收益的准确、真实,企业结转主管局投资净收益的正确。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有无任意扩大范围,混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的界限等违纪问题。
(二)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营业外收入”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收入项目的真实、合法,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营业普查中查出的应追缴以前年度电费、热费收入等列帐的真实性;
2.审查有无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或转移挪作他用。
3.营业外收入期末累计发生额结转本年利润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总帐与明细帐、总帐与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营业外支出”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正确、合规,有无任意调整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2.各项支出的真实,有无混淆成本费用支出、在建工程支出、基建支出、福利支出界限的问题。
3.营业外支出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真实,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法规和电力行政法规的行为(诸如滥收费、乱罚款、乱加价等),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违法行为的事项,属于审计范畴的另案专项审计处理;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范畴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属于司法范畴的,经单位领导研究批准,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权,应当承担审计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办多种经营的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