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7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9-03
实施日期 2002-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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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2]796号 2002年9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区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为国税流字[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解决你区电力公司年终--汇算增值税时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7月1日起,将你区电力公司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4%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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