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税款担保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2]9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24
实施日期 2012-07-24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税款担保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12〕99号 2012年7月24日)

合肥海关:

近接科技部来函称,2007年、2008年该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分两批核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时,由于不了解作为长沙矿冶研究院(已核定为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的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已转制进入中钢集团,并更名为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矿院)的情况,因而未将马鞍山矿院单独列入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为此,请总署协调解决马鞍山矿院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问题。

考虑到科技部来函所述情况,且科技部已就马鞍山矿院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免税资格问题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为支持马鞍山矿院科研、实验工作的正常进行,请你关为马鞍山矿院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待其免税资格问题明确后,再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和退保结关手续。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