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7]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0
实施日期 1997-05-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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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1997年5月20日 财税政字〔1997〕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交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进口物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你省利用英国政府贷款建设的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是1996年11月签订的。按照《国务院批转关税则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税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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