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9]2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7-15
实施日期 1999-07-1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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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9号)

海关总署、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有关进口税收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设备,按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进口的桥面板单元、主缆镀锌钢丝和索股钢丝盘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进口的索夹及其配件、钢板、竖向支座、抗风支座、伸缩缝、沥青、沥青混凝土集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四、对此前已征的税款,按上述规定予以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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