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6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11
实施日期 2008-07-1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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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5号 2008年7月11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8]18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12月,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核岛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号为:08FRSZY99GNL95005),转让相关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核能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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