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2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03
实施日期 2004-11-03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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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27号 2004年11月3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杨梅州水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福建三祥梅州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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