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5)

文章来源: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2-25
实施日期 2015-12-25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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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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