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推荐
-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0-04-04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0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 2010-03-17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9-11-27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2018)
辽宁省政府 · 2018-08-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2-25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9-03-31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16-03-30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5)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5-11-27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5)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15-12-04
-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8-08-01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