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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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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