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1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19
实施日期 1997-08-19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

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财税字[1997]109号)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7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