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2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17
实施日期 2004-06-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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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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