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8]29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12-19
实施日期 2008-12-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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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采矿权统一配号流程

各级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操作权限的区别在于:

(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查看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从处理中到已公告的全部申请项目信息。

(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查看(下载)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公告设置的采矿权项目。

(三)省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配号条件进行设置和管理。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申请配号项目通过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配号系统申请配号。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实时掌控全省(区、市)已设置和正在设置的采矿权情况,实时查看本级和下级申请配号信息,实时获取部在本行政区内设置采矿权信息,实现对全省(区、市)采矿权登记信息的实时统计。

四、几点说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凡未通过统一配号系统配号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视为无效。

采矿权注销申请在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需通过互联网向配号系统提交采矿权注销数据。采矿许可证号为永久证号,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

(二)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并经批准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仍须将有关登记信息上报配号系统进行确认备案。

(三)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采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采矿许可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办理多个采矿权合并的,按照部、省(区、市)、市、县发证机关的顺序取采矿许可证号作为合并后的证号,同级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登记时何在前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作为合并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四)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公告。30天内未确认和公告的配号,系统将自动进行公告。

(五)各省(区、市)可通过配号系统实时查询、下载国土资源部在本省(区、市)区域内设置的采矿权基本信息。

(六)为尽快推进全国采矿许可证号的统一,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所有采矿许可证号的更新工作,更新程序按照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矿权变更登记操作,变更内容为“采矿权统一配号”。各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好对本省(区、市)辖区内采矿许可证证号的更新工作,简化更新程序,原则上采矿权人凭原采矿许可证原件即可即时办理更新证号手续。

(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的网址是:http://xkzph.mlr.gov.cn。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于2008年12月底前,提交核实整理后的全省(区、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作为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底数。具体要求见《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和《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负责对本省(区、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配号的应用技术支持。

(三)使用自主开发采矿权审批系统的,按照统一配号要求自行完成系统改造。

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部。

联 系 人:开发司 胡斌华 010— 66558270

电子邮件:bhhu@mail.mlr.gov.cn

信息中心:胡容波 010— 66558787

电子邮件:rbhu@infornail.mlr.gov.cn

曾建鹰 010— 66558761

电子邮件:jyzeng@infornail.mlr.gov.cn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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