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4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8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1月19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