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2-22
实施日期 2014-12-22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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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8月30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2年1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的《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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