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17
实施日期 2018-01-17
法律话题 投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