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商务厅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17
实施日期 2008-07-17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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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商务厅

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因《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劳计字[1994]38号)所转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劳计字[1994]38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依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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