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5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10
实施日期 2002-06-1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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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525号2002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取得的复印件能否作为付款凭证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可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税务部门要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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