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版权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8-29
实施日期 2001-08-29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

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

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2001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这一规定对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政府部门应率先垂范,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正版软件,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将本单位所需要使用的软件进行核定,将购买软件所需要的资金纳入预算,并保证落实用于购买软件的资金。今年已作预算未考虑软件开支的,应设法在总的办公设备费用中进行调剂。

三、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应对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和软件资产管理方面的必要培训。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应当按规定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鼓励优先购买国产软件。

五、国家版权局及各地方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如对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力,使用盗版软件,以至引起侵权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还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

c31360--020308ckj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