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5-12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下发以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进的茅台酒酒基因不允许抵扣其已纳消费税,产生重复征收消费税问题,企业税负增加较大。鉴于上述重复征税问题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且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在企业改制时难以预见,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集团公司在2004年底以前销售给股份公司的5297吨茅台酒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在股份公司依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外购已税白酒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后,可分期退还给股份公司,但每期退税额最多不超过股份公司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具体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