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18
实施日期 2012-12-18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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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2年第26号)

关于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钒钛磁铁矿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四川攀西地区是我国重要的钒钛磁铁矿资源基地和钒钛产业基地,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为强化钒钛磁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2012年12月18日

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四川攀西地区是我国重要的钒钛磁铁矿资源基地和钒钛产业基地。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该区钒钛磁铁矿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经研究,制定攀西地区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简称“三率”)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开采回采率≥94%。

2.地下开采:开采回采率≥82%。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矿石全铁(矿石中铁元素的总含量,表示为TFe)入选品位和铁精矿品位的不同,铁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1)。

表1:铁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入选品位

铁精矿品位

铁选矿回收率要求

TFe≥30%

≥54%

不低于71%

25%≤TFe<30%

不低于66%

20%≤TFe<25%

不低于60%

TFe<20%

暂不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钒钛磁铁矿时,要对伴生的钛、钒、铬及硫化物等有用组分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要达到以下规定要求。

1.钛的综合利用率(TiO

2从原矿计算到钛精矿)。

根据入选矿石的铁钛比(TFe/TiO

2)和钛精矿品位的不同,钛的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2)。

表2:钛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入选矿石铁钛比

钛精矿品位

钛综合利用率要求

2.1≤TFe/TiO

2<2.6

≥47%

不低于20%

2.6≤TFe/TiO

2<3.5

不低于16%

TFe/TiO

2≥3.5

不低于12%

当钛精矿TiO

2品位<47%时,钛综合利用率要相应提高。

2.钒的综合利用率(V

2O 5从原矿计算至铁精矿)。

根据铁选矿回收率的不同,钒的综合利用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3)。

表3:钒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铁选矿回收率

钒(V

2O5)综合利用率要求

≥71%

不低于75%

66%≤铁选矿回收率<71%

不低于70%

60%≤铁选矿回收率<66%

不低于64%

3.铬的综合利用率(红格南矿区)(Cr

2O 3从原矿计算至铁钒精矿)。

根据铁选矿回收率的不同,铬的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见表4)。

表4:铬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铁选矿回收率

铬(Cr

2O3)综合利用率要求

≥71%

不低于75%

66%≤铁选矿回收率<71%

不低于70%

60%≤铁选矿回收率<66%

不低于64%

4、硫化物的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必须对硫化物进行综合利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要在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硫化物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钒钛磁铁矿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钒钛磁铁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建的钒钛磁铁矿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三年内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受矿石性质、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钒钛磁铁矿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矿石开采活动中一定时间内在矿床某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的主矿产的质量总和与在该开采范围内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是: K=Q/S×100%

K-开采回采率;

Q-一定时间内某开采范围内实际开采得到的主矿产的质量总和;

S-该开采范围内动用的资源储量。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是:ε=d/D×100%

式中:

ε-选矿回收率;

d-精矿(包括作为产品的中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质量;

D-相应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质量。

(三)矿产综合利用率。

1.定义。

指采选利用的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与所消耗原矿储量中相应的共伴生有用组分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是:

(公式略)

式中:R

i-表示某共伴生组分的综合利用率;

q

i-采选利用的某共伴生组分的质量;

Q

i-所消耗的原矿中相应共伴生组分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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