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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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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